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除金银首饰以外,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风险提示:“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末金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照原始凭证逐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的账户在税务部门备过案,每次申报也是根据冶此账户办理涉税事项。如果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没有申报,公司涉嫌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是稳定前行、持续发展的关键。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区分以下情况:
1.包括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伤、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
2.不包括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部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
注: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可以。
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1.若该销售人员是企业内部员工,则不需要取得发票,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企业凭工资单、转账记录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若该销售人员不是企业内部员工,则需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同时属于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还有5%的比例限制。
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关,企业只要不属于“不适用研发加计的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业)”,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不管是国家级还是省市级科小,都不会是上述行业。参考文件: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提醒: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参考文件: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五条。
除以下3种情况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