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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收入总额是如何规定的?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收入总额是如何规定的?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 如何自查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的风险?

    合规自查:

    1.核实是否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查看原材料、库存商品出库情况及用途;

    3.查看资产卡片,确认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的用途;

    4.核实是否将“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转出。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购买方频繁开具红字确:认单是否有风险?

    购买方频繁开具红字确认单不代表一定有风险,但容易引起税局关注,有合理的原因(比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业务,建议留存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出入库单、运费发票等可以证明业务真实性资料,若税局关注到做好合理解释即可。


    :建议企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红字确认单开具,比如:购买方可以与销售方沟通好,开票前先将发票信息发给购买方确认后再实际开具。

  • “首违不罚”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是否有金额限制?

    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需要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

    提示: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发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合规经营: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存在差异,未能及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例如发出商品但仍然保留商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时,按照会计准则可不予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已发生,存在因税会差异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提供时间,与内部营收账单、相关收入会计核算等进行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 个体户成立前,经营者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计入个体户的账上核算?

    个体户成立前,经营者购买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不能计入个体户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由经营者个人把固定资产卖给个体户,或者经营者与个体户签订投资协议,将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给个体户。

    提示:个体户的筹建期是指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以成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按筹建期的固定资产入账。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三十五条。

  • 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3.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4.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


  • 暂估入库的成本,企税汇算前未收到发票,是否需要调账?

    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成本是真实发生的,则无需调账,没有发票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增即可;

    2.如果暂估数与真实发生数有差异,则需调整差额部分,差异金额较大账务上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差异金额较小实务中也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行调整。同时汇算时对无票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 “618”活动等不同的促销方式对应税务处理-——分期付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618”活动等不同的促销方式对应税务处理“抽奖”促销?

    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