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开票、形成利润和向股东分红是三个不同事项。只有发生向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含某些视同分配情形)时,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扣缴个人所得税;利润留在公司未分配的,不发生该纳税义务。老板从公司的其他转款,应按款项性质分别判断(见FAQ-061、FAQ-086、FAQ-096)。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答:应先明确是借款、归还欠款还是投资款,不能把所有个人转入款都当作营业收入,也不存在"转入即纳税"的统一结论。作为资本投入的,涉及实缴出资入账及营业账簿印花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小微主体减半);作为借款或还款的,保留转账记录和协议按实际性质入账。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https://flk.npc.gov.cn/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仍需核对企业税务信息、纳税人身份和适用申报事项。已开立对公账户的,还应确认税费扣款协议及账户信息是否办理完整。信息自动同步并不代表开票、申报和扣款都已设置完成,建议逐项查看办理结果。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
答:不能把亲属之间的低价或无偿转让直接等同于免税。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亲属并附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属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办理前应准备关系证明、转让协议、净资产资料,由财税人员确认申报事项。公司持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的,低价转让被核定的风险更高。
政策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12/7/art_8409_16015.html
答:可以从客户开票需求、供应商可提供的发票、预计销售规模和业务计税方式综合测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现为3%,2026年至2027年大部分应税交易减按1%)计算;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低征收率不一定税负更低:若客户需要可抵扣税额,售价和订单可能同时受影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建议按未来12个月业务预测,分别列含税收入、采购成本、可抵扣进项、预计税款与客户接受价格后再确定。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答:不能仅凭股东人数或夫妻关系认定一定承担无限责任,但也不能默认有限责任绝对安全。按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中应把公司和个人资金、财产严格区分,规范记账,保留公司与个人财产边界的证据。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不一定。是否可以营业,还要看经营项目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许可应在登记前还是登记后办理。例如餐饮和教育培训,但不同细分业务的许可要求可能不同,应按具体项目核实,不能只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判断。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经营范围应围绕实际计划开展的业务填写,突出主要业务,补充确有需要的相关业务。涉及许可项目的,还要核对许可要求。若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业务,应按增值税法规定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不能仅凭免税需求就认定必须另设一家公司。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不能仅凭"住宅"或"非商用"的名称作统一判断。应结合地址所在地区、房屋用途、拟经营行业及登记要求确认。准备地址前,先核实使用证明和许可条件,避免签订租赁合同后才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可以先准备多个备选名称,便于名称重复或不符合登记要求时调整。备选数量属于办事准备建议,不代表准备三个就一定能通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等,应按拟登记所在地的要求核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建议先确定股东及股权比例、注册资本与出资安排、注册地址、主要经营业务和许可需求。这些事项不仅影响登记,也关系到后续经营、资金安排和财税管理。可将拟开展的业务和合作方式列成清单,再逐项确认,避免只关注营业执照是否办好。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答:不能仅按金额判断,应先确认款项性质:工资、分红、报销、归还借款或暂借款项,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属于真实垫付经营费用的报销、借还款本金通常不产生个人所得;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可能被按红利分配计征个税(见FAQ-096);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应准备相应协议、发票、报销和付款记录,由会计判断,不能只把转账备注改成"报销"就认定没有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3〕158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842/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答:如果两处确有任职受雇和工资支付,应按实际情况分别办理扣缴申报,不能因一家已申报就隐去另一处收入;个人还应关注全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扣除项目和次年汇算(3月1日至6月30日,以当期公告为准)。没有真实工作或支付的,不能借用亲属身份增加公司工资成本。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答:季度预缴用于年度内预先申报缴纳;年度汇算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核算后,与已预缴税额比较,多退少补,常规截止为次年5月31日(以当期公告为准)。两项都应按真实数据办理,不能为避免退税故意少预缴,也不能为缓解当期资金故意少计预缴。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不一定。5月份的提醒可能指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规截止为次年5月31日),也可能涉及其他未完成事项。应先查看通知载明的税种、所属年度和申报表,再核实办理状态;已完成季度预缴不代表年度汇算也已完成。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对按季度预缴的企业,7月份通常申报第二季度(4至6月)的预缴事项,表内按累计口径填报。提交前应核对相应收入、成本和累计数据,并准备税款;申报截止日以当期税收日历为准。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是否纳税不能只看有没有开票。纳税义务取决于应税交易及法定时点,客户不索取发票不代表没有收入:未开票收入应纳入对账,核对合同、交付、收款与申报记录;已作未开票收入申报、以后补开票的,应防止重复申报。企业所得税上同样应核对应纳税所得额;账面亏损也不能直接替代税务计算。门店零售只有部分客户索票的,不能仅按已开票金额申报全部收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实际税负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5%"是优惠叠加后的实际税负,不是法定基本税率,更不是按营业收入乘5%。5%也不是营业执照上规模小的公司自动适用,需同时符合条件(见FAQ-048)。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240479/content.html
答:需同时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数和资产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注意资格按年度整体条件判断:应纳税所得额一旦超过300万元,通常整体不再符合优惠条件,应按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全年税款,而不是只有超出部分按高税率;预缴阶段已享受优惠的,汇算时需核查补税。人数与资产应持续监控,不能通过虚列费用、拆分无商业实质的主体或隐瞒收入来保留资格。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240479/content.html
答:重点是完整核算真实收入和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采购、办公支出、人员薪酬和资产支出等;能否税前扣除、在哪个期间扣除,应逐项确认。不要为少缴税虚增工资或收集无关发票,也不能把购买固定资产直接等同于当期全额扣除;已发生的可扣支出应取得合规凭证,避免"该扣未扣"。不存在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固定节税比例。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按季度预缴的企业,在季度结束后的申报期办理上一季度预缴,常规申报月份为1月、4月、7月和10月。3月份如有企业所得税事项,可能涉及年度汇算、补报、更正或注销等,应先核对具体事项及税款所属期,不能认定3月份绝对没有所得税申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通常需要准备公司名称、法人及股东身份信息、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注册地址资料、经营范围等。特殊行业还可能涉及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在注册前根据实际经营业务确认。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