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先判断实际属于雇佣、独立劳务还是经营交易,再分别处理凭证和代扣代缴,不能全部按"报销"付款。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与企业员工的税务处理不同;个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通过合规渠道提供凭证,但取得发票也不必然解除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签约前确认合作形式、服务内容、总价是否含税、开票安排及扣缴责任,付款前由财务复核。不能诱导个人借用他人公司发票,也不能把应发工资改成个人开票以逃避义务。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答:保存能证明履约的资料,尤其是交付、验收及使用记录。合同证明约定,付款证明资金流动,发票证明开票事项,三者并不必然证明服务已完成。货物留订单、物流、入库和领用记录;服务留过程沟通、成果、工时或验收;按项目编号统一归档。例如购买营销服务,投放报告、后台数据、素材和验收记录比一张"推广费"发票更能解释经营用途。资料应在履约时形成,避免检查来临才批量补写。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没有对应真实支出的发票不能合法增加成本。向原供应商补开已发生采购的发票是正常的追票;购买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发票"冲利润"则属于虚列成本,可能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违规抵扣及发票违法。税负高不能成为虚列成本的理由;应年中就排查未到票采购、要求业务部门按合同追票,对确实无法取得的凭证依法处理,不能给员工下达"找票"任务。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5081/content.html
答:应取得完整电子凭证并按归档要求保存,截图本身通常不足以替代。电子票据便于复制,需防重复报销和红冲后继续使用:报销前应核验真伪、检查红冲状态,用发票号码等唯一信息建台账,与报销单和付款关联。核验通过也不代表费用一定与经营相关,用途审查仍需进行。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https://www.mof.gov.cn/zcsjtsgb/gztsgb/201512/t20151211_3578376.htm
答:必须核实真实交易结构和B的开票依据,不能因金额一致就接受第三方发票。合同主体、服务提供方、收款人与开票方不一致,有时存在合法的委托结算、集团统一安排等原因,但需要完整证据链(协议、授权、交付记录)支持;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代开发票,可能被认定为取得不合规发票甚至虚开,导致进项转出、成本不得扣除及发票违法责任。遇到不明原因的付款或报销应先暂停,要求供应商说明主体关系并提供证明,必要时由专业人员复核。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开票内容应如实反映实际交易,笼统名称不能掩盖真实品目。发票之外,合同、清单、验收和支付共同证明支出:支付30万元"服务费",应能说明咨询、设计或运维的具体成果。票面合规与业务实质是两个审查层面;也不要为报销额度把实际礼品、餐费或个人用品改开成办公用品——这属于发票违法风险,不是财务技巧。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不一定。因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可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扣除,包括: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入库及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这些条件须逐项满足,不是企业自行说明"对方关门了"即可;付款与货物证据也不能事后虚构补齐。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先区分会计归属与所得税扣除年度,不能仅因今年收到发票就把过去的支出全部变为本年成本。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前年度真实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在规定追补期内(一般五年)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相应办理该年度申报更正;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以前年度支出凭证的,也可按规定追补。应确认服务或货物的实际归属年度、原来是否已扣除及凭证到达时间,防止重复扣除,不要把补收到的旧票直接当作今年新增费用入账。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3046/content.html
答:不一定。税前扣除凭证不只有发票,但境内应税支出通常应有相应外部凭证,例外需满足规定条件:工资以工资表及支付资料证明;向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可用收款凭证及证明材料。小额零星有金额标准(按次不超过起征点对应的额度),不能把任何小额付款都归为零星支出。建议列出无票支出清单,区分应补发票、可用其他合规凭证、需纳税调整三类,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应先查看企业税务信息、开票权限及可用额度是否满足要求,再补齐申请资料。不同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审核情况不同,不能统一承诺1至2天内完成。建议在签约或预计开票前提前沟通,确认办理进度及可开票时间。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不能仅看费用名称认定都可直接扣除。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存在扣除限额;车辆使用、装修、修理应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研发支出需满足研发活动认定与费用归集要求,符合条件方可加计扣除。应把业务资料一并交给会计,按真实性、经营用途及性质分类核算。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3046/content.html
答:可按实际发生的办公用品、房租水电物业、通讯、广告宣传、运输装卸、差旅交通、会务、咨询和租赁等支出整理票据,同时保留合同或业务说明。重点是费用确与公司经营有关,不能把个人消费或他人无关发票作为公司成本。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应按真实采购取得并保存相应凭证,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和交付资料,便于资产入账。设备支出通过折旧影响成本;符合条件的小额资产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税务扣除与会计处理可能不同,不能默认购入当期全部扣除,也不能简单比较"加价是否低于5%"。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3046/content.html
答:要。先核算合法取得凭证的税后总成本再作比较:采购成本不仅是付款金额,还包括可抵扣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扣除、质量、售后与供应稳定性。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进项,但采购凭证仍关系到成本核算与所得税扣除,"便宜几个点"可能被无法扣除的税务成本抵消。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含税报价、发票类型、交付条件和售后条款,由财务计算可比较的总成本后再选择;不要通过私下补票、买票解决本应由真实供应商开票的问题。
政策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答:需要。真实发生的经营收支和票据(办公支出、工资及其他费用)应及时交给会计;没有销售发票不代表没有经营事项,也不应为维持零申报而不记录费用。能否形成可结转亏损,应按账务和税务规定核实,不能人为"做微亏"。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答:应先核对错误内容及受票方是否已作用途确认、入账等操作,再按规则办理红字发票和重新开票。红字发票是业务更正的一环,须以真实退货、折让、中止或开票有误为前提,并保留退货协议、收货记录和退款证据;购销双方的账务和进项调整应保持一致。按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开具专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应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处理后同步保存原票、红字信息和正确发票,避免重复入账。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82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答:主要差别之一是进项抵扣用途。专票可作为扣税凭证,但取得专票不等于必然能抵扣: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情形的进项不得抵扣。普通发票通常不具有同等抵扣作用,部分凭证另有规定。两类发票都应与真实业务对应,并按规定用于核算;审核进项时同时问三件事:买了什么、用在哪里、凭证是否合规。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可以从用途和载体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纸质和电子形式;数电发票属于电子发票体系。取得或开具时,应识别票种、购买方信息和业务内容,便于正确入账及核对用途,不能把纸质票也统称为数电发票。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增资通常是投资款进入公司,老股转让通常是买方向原股东付款,两者资金去向、股权成本和税务结果不同。个人转让老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双方还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一轮融资可能同时包含两种安排,应分别定价与入账;不要只讨论估值而忽略资金实际进入谁的账户,以及未实缴出资由谁承担。建议制作交易前后股权表,列明每一笔钱的付款方、收款方、用途及税款承担,再签署对应文件。
政策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12/7/art_8409_16015.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bucket-tools/202306/19/f28185fc-a2f1-4596-8ff8-51fd8a0bd95a.pdf
答:按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章程。注册资本代表出资承诺及相应责任,不等于现有现金或经营能力,应按业务需要与履约能力确定;认缴过高可能在融资、股权转让或债务清偿时带来负担。若认缴金额明显超出承受能力,可评估依法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不能以临时过账替代真实出资。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政策参考: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4/art_3867dfd78196475b89486bfbb343666f.html
答:不能把亲属之间的低价或无偿转让直接等同于免税。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亲属并附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属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办理前应准备关系证明、转让协议、净资产资料,由财税人员确认申报事项。公司持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的,低价转让被核定的风险更高。
政策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4/12/7/art_8409_16015.html